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全文)
2013年10月21日 10:2 15275次瀏覽 來源: 證券時報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七十一條 深交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于發(fā)行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于發(fā)行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第七十二條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guī)則各項規(guī)定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非法侵入交易系統(tǒng)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認定無效。
違反本規(guī)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guī)交易者承擔。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規(guī)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發(fā)送的結算數(shù)據(jù)為準。
第七十四條 會員應當在成交后的第一個交易日(T+1)開市前為客戶完成清算交收手續(xù),并在營業(yè)時間內為客戶提供查詢服務。B股的交收期由結算規(guī)則另行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會員不得以投資者違約為由,不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七十六條 會員間的清算交收業(yè)務由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
第七十七條 清算交收的具體規(guī)則,依照登記結算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五章 其他交易事項第一節(jié) 指定交易與轉托管
第七十八條 上交所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從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資者除外。
第七十九條 全面指定交易指投資者在上交所買賣證券,必須通過事先指定的一家會員進行委托申報,并由該會員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八十條 投資者應當與指定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xié)議書》。會員根據(jù)投資者申請向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xù)。
第八十一條 上交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后即刻生效。
第八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變更指定交易。
第八十三條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時,應當向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指定交易撤銷后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
第八十四條 深交所投資者可以以同一證券帳戶在多個證券營業(yè)部買入證券,但必須在原買入證券的營業(yè)部委托賣出該證券。
投資者買入證券后可以向原買入證券的營業(yè)部發(fā)出轉托管指令。轉托管完成后,投資者才可以在轉入營業(yè)部賣出其證券。第二節(jié)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八十五條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第八十六條 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八十七條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xù)競價方式產生。
第八十八條 按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后,未成交的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并按原申報順序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第三節(jié)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八十九條 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fā)行價。
第九十條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第九十一條 對于連續(xù)三天以上(含三天)達到漲跌幅限制的證券,交易所對其實施停牌(暫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根據(jù)證監(jiān)會和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的規(guī)定,交易所可以對其他上市證券實施停牌或復牌(恢復交易)。
第九十二條 證券停牌時,交易所發(fā)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 上交所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間,不接受申報,但停牌前的申報可以撤銷。
深交所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申報,申報也可以撤銷;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第九十四條 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四節(jié) 除權與除息
第九十五條 上市證券發(fā)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交易所在股權(債權)登記日(B股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第九十六條 除權(息)價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報價=[(前收盤價-現(xiàn)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fā)行人認為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可向交易所提出調整申請并說明理由。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調整除權(息)價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權(息)日該證券的前收盤價改為除權(息)日除權(息)價。
第九十七條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交易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五節(jié) 大宗交易
第九十八條 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一定數(shù)額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交易所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第一百條 大宗交易由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確認后方可成交。
第一百零一條 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shù)計算,成交量則在收盤后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該證券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于收盤后單獨公布。第六章 債券交易的特別規(guī)定第一節(jié) 回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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