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中央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03月04日 10:0 12594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五章 項目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 中央專項驗收主要包括野外驗收、原始資料驗收、成果報告驗收、財務驗收和資料匯交。
第二十四條 野外驗收、原始資料驗收原則上同步進行,項目承擔單位與施工單位要按照原始資料和野外工作的有關要求自行組織驗收,出具自驗收意見,并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和地勘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單位總工程師簽字,對其真實性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根據項目實施具體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五條 成果報告驗收、財務驗收同時進行,原則上以會議形式進行。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或批準中止后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提交驗收申請,并提交項目工作報告、成果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原始資料和野外自驗收意見。
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完成或批準中止項目的工作報告和成果報告、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進行會議評審,出具專家驗收意見。專家驗收意見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驗收工作依據包括財政部的預算批復、國土部下達的年度項目計劃,省國土廳批復的項目設計書(實施方案),項目監(jiān)督檢查情況報告、項目變更或中止批復文件及相關礦種、相關專業(yè)的技術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七條 地質調查項目應在項目工作期限到期后半年內提交項目驗收申請;選區(qū)評價項目應在預算下達時間起兩年內提交項目驗收申請;預查、普查、詳查項目應在預算下達時間起三年內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其中續(xù)作項目應在最后一次預算下達時間起兩年內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第二十八條 項目成果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按《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國家及省國土資源地質資料館匯交成果報告及項目的相關資料各一套(含電子版)。
第六章 獎勵懲戒
第二十九條 中央專項管理建立成果評價和信用等級制度,評價結果和信用等級與申請專項補助掛鉤。在同等條件下,取得良好成效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后續(xù)申報中享有優(yōu)先支持。
第三十條 對存在違法勘查、虛報工作量、制作虛假材料、瞞報或虛報資源儲量等行為,以及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的單位,除限期整改外,兩年內不得申報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人員,因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專項資金被截留、擠占和挪用或流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未按照項目任務書、設計方案組織實施項目的,要進行整改,并取消該單位下一年度的申請資格。對未按要求提出驗收申請的、未按時報送半年報、年報以及匯交資料的,取消該單位下一年度的申請資格。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和績效考核效果不合格的項目,取消下一年度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對選區(qū)評價項目預算下達兩年內不提交成果報告的,預查、普查和詳查項目預算下達兩年內未完成計劃工作量的80%,三年內不提交成果報告的,暫停該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新項目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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